收养登记
发布时间:2010-6-3 17:45:25 浏览量:512 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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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规定,年满15周岁、无子女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公民,可以自愿收养14,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,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弃婴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。
(2).收养当事人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市级以上医院鉴定的不孕证明、单位证明、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,到民政科登记,民政科根据有关法规进行走访调查,并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查,对符合《收养法》规定且手续齐全的,准予登记,发给《收养证》30日内办完。